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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规范开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创业能力,同时营造注重实践、潜心研究的校园文化。

 

第三条 计划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施内容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以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立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就业创业副校长、分管财务的总监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及各二级学院(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结题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专家小组成员包括教学名师、教授、创新创业类课程授课教师及企业工程师,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方案设计,不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方面的讲座,创新创业类课程体系设计,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执行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评审,并协助财务处对各项目组运行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管理,并为项目配备指导教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本校全日制本科生,所有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均可参与项目的研究。

第七条 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二)项目内容符合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原则上创新项目申报负责人为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为三、四年级的学生,批准立项时,负责人距离毕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

(四)创新项目人数不超过5名,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人数不超过6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参与多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五)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老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备1名企业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两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执行办公室每年4-5月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宣传动员会,包括发布通知、介绍项目启动操作办法、明确学校政策、发放申请表等。

第九条 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要与各专业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相结合,有效整合各项资源,发挥最大效力。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宣传、发动组织学生申报。全校本科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我校的实施办法,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学生及教师提出的申请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评审,给出立项、延期立项、不予立项的明确结论,同时给出合理修订建议。

第十二条 执行办公室将专家组确定的入选项目进行网上公布,形成项目最终名单,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已经入选上报的各项目即可开始实施。教育部批复下来的项目作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已经上报但没批复的项目作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各学院对本学院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结果,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调整或进行补申报。

第十五条 每年6月份,由执行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实施项目验收工作。结题时,项目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以及论文、设计、专利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鼓励专利和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项目组成员发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需要注明青岛滨海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项目及项目编号字样。

第十七条  执行办公室、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总结报告、以及论文、设计、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自筹经费和企业赞助组成,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项目立项申报计划和项目认定书的要求下达项目经费额度。

第十九条 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项目学校予以两千元的支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予以六千元的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预算进行经费核算。经费使用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试验器材、图书资料、调研、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单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方可报销。

第七章 项目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实践教学中心、实训基地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学生凭证件可申请使用学校的有关仪器设备,使用过程要严格遵守实验(训)室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报道和学习交流等工作,确保大学生及时了解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相关情况,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合作和交流的机会。同时,应鼓励学院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学校通过项目申报和验收等活动组织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量和完成质量,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给予项目指导教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按照国家级项目8个标准课时、校级4个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并纳入贡献度考核,国家级项目验收合格按照国家级竞赛获奖给予贡献度4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经指导教师确认,中期验收合格奖励1个创新学分,最终结题验收成绩优秀奖励2个创新学分,良好1个创新学分,合格0.5创新学分。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指导教师确认,最终结题验收成绩优秀奖励1个创新学分,良好及合格0.5个创新学分。结题验收合格以上颁发证书。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由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