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6号文件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教育部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视频会议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或休学创业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各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授予的学分。
第二条 授予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专业竞赛获奖成果、创业教育及实践、公开发表的作品等。
第三条 学校每学期末受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涉及各类奖项或论文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部)申请学分,同一项目受不同级别的奖励,按最高级别认定),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的标准及学分积累与转换办法:
1.科研成果: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1)国家级4学分;(2)省部级3学分;(3)市级2学分;
2.发明创造:(1)取得发明专利4学分;(2)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学分;(3)取得外观设计专利2学分。
3.专业竞赛:(1)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4学分;(2)国家级二等奖,3.5学分;(3)国家级三等奖,3学分;(4)国家级单项奖或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2学分;(5)省级一等奖及以上,3.5学分;(6)省级二等奖,3学分;(7)省级三等奖,2.5学分;(8)省级单项奖或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2学分;(9)市(区)级三等奖以上,2学分;(10)校级一等奖1.5学分,二等奖1学分,三等奖0.5学分。
4.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1)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的获3学分。(2)校级创新创业基地项目获2学分。
5.公开发表的作品,包括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发表在国内外权威期刊的获3学分,核心期刊获2学分(核心期刊按《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确定),其他CN刊号的出版刊物(含学院学报)获1学分,在校报发表作品获0.2学分。
第五条 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及序列分别予以认定。
学分计算及转换方法如下:(1)各类竞赛集体项目(不分位次)应获学分,个人按同类应获学分1/2计算;(2)论文第一作者或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应获学分,以同类应获的最高学分计算,第二作者或完成人递减一个学分,第三作者或完成人以下均获一个学分(如属1学分的项目只记第一完成人所获学分)。(3)集体项目的人数应在事前报告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4)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的应根据股权结构进行分值分配。
第六条 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
第七条 学生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以充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但充抵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8个学分(含8个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可以累计,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充抵其它课程学分。
第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和认定出现争议时,由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决,必要时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认定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的,取消其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资格,并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